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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项目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06-01 11:1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数:

为准确、有效、规范的管理好资金、物品等各种捐赠项目,确保按照《广西扶贫基金会章程》所确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来使用,制定此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项目立项

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章慈善捐赠要求和广西扶贫基金会 “精准扶贫•助建家园”公益项目内容,项目受益方为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贫国县、贫困村及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帮扶项目,可以立项。

(一)定向捐赠(资金)项目立项。捐赠方有明确捐赠意向的项目,项目符合前述立项要求的,可由捐赠方按捐赠项目立项;

(二)非定向捐赠(资金)项目。捐赠方未定具体捐赠项目的,由广西扶贫基金会从上报的 “精准扶贫•助建家园”项目库中选择立项;

(三)定向捐赠(物品)项目。捐赠方有明确捐赠物品意向,项目符合前述立项要求的,可由捐赠方按捐赠项目立项。捐赠方与本会对物品确认公允价值后,由捐赠方(或其他方式)送达受助方。

(四)非定向捐赠(物品)项目。捐赠方未定具体捐赠项目的,由广西扶贫基金会从上报的“精准扶贫.助建家园”项目库中选择立项。捐赠方与本会对物品确认公允价值后,由捐赠方(或其他方式)送达受助方。

其他捐赠项目类同。

第二条  项目库

(一)项目申报。贫困村、贫困户所需项目缺口资金(物品),由村级组织进行登记造册,并在村公示栏公示通过后,送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报广西扶贫基金会。

(二)项目确定。广西扶贫基金会根据申报情况,对符合“精准扶贫•助建家园”公益项目内容要求的项目,列入项目库。

(三)项目退出。广西扶贫基金根据国家及自治区公布的最新脱贫县乡村户名单,退出已脱贫地区项目库中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审批

(一)已立项的定向捐赠(资金)项目,由基金会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照具体情况与各方签订捐赠协议。

(二)已立项的非定向捐赠(资金)项目,资金30万元以下的,由基金会办公会议从项目库中选择、审议,理事长审批。

(三)已立项的非定向捐赠(资金)项目,资金30万元以上的,由基金会办公会议从项目库中选择,报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理事长审批。

(四)捐赠物品时,通过本基金会捐赠的,捐赠物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项目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章第六十条的规定,支出管理费,年度管理费用不超当年总支出的10%。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项目管理费用由广西扶贫基金会与捐赠方协商。

第五条  项目督查

本会对项目管理负责,项目责任人要按协议准确掌握本会立项的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期间及项

目结束后及时组织检查,按协议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情况。

第六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牵头组织对援助项目进行检收。

(二)上报材料。由项目实施方按协议约定的要求上报以下材料:

1、项目竣工报告;

2、项目结算报告;

3、项目建设图片、竣工图片(不少于四张);

4、受助贫困村、贫困村、贫困户满意度评价表。

(三)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四)向捐赠方反馈项目完成情况。

本制度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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