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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8-06-01 11:0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数:

为规范广西扶贫基金会信息公开活动,提高基金会工作和资助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并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基金会信息,是指基金会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三条 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组织机构、章程、捐赠途径、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


(一)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     基金会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四) 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的信息及公益项目资金用途;


(五) 其他需要公布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基金会在自治区民政厅年检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于民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条 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前应当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使用计划。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应当每三个月公布一次募捐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基金会开展公益慈善项目,项目开展前应公布项目方案。慈善项目周期超过六个月的,应当每三个月公布一次项目捐赠收入及项目实施情况。慈善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予公开。


 第七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八条 除年度工作报告外,基金会信息公开主要在广西扶贫基金会网站(www.gxfpjjh.com),同时也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作为公布信息的媒体。


 第九条 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开有关事务。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经相关领导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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